一、依據:
(一)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3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1297 號函。
(二)依據嘉義縣政府 109 年 3 月 27 日府教發字第 1090067650 號辦理。
二、說明:
(一)依據依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頒之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訂定本辦法。
(二)本辦法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三、目的:
為引導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 等,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校園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定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四、實施方式:
(一)學生之行動載具,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
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(二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(三)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,應予必要管理。
(四)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
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(五)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,並考量
使用場域、時間、方法的合宜性。
(六)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
用。
(七)學生攜帶行動載具,導師需將學生經父母同意攜帶、使用之行
動載具數量填寫登記表格(附件一)送至訓導組進行備查,每學
期調查乙次,若學期中學生有新攜帶行動載具則須重新填寫一
次新的調查表格,以瞭解學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之情況。
(八)行動載具使用之資訊素養、使用方式、網路禮儀等相關議題則
由訓導處、電腦教師進行宣導或以融入式課程進行教學。
五、本辦法經 109 年 8 月 17 日校務會議通過後,呈請校長核示並公佈實施,修正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