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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訓導 - 公告 | 2021-09-29 | 點閱數: 343
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七條修正條文

第七十七條    汽車裝載時,除機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,應依下列規定

  • 裝置容易滲漏、飛散、氣味惡臭之貨物,能防止其發洩者,應嚴密封固,裝置適當
  • 載運人客、貨物必須穩妥,車門、車廂應能關閉良好,物品應捆紮牢固,堆放平穩,不得突出車身兩側
  • 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之人數
  • 車廂以外不得載客
  • 後車廂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
  • 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
  • 特種車除因其專門用途使用時必須附載之人員物品外,不得用以裝載客貨行駛
  • 小型汽車應依核定附掛拖車,且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、休閒遊憩、防疫及救災用具使用,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,物品應捆紮牢固,堆放平穩,不得突出車身兩側,行駛中不得附載人員及其側面車窗不得向外開啟
  • 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,應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,或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停車過磅
  • 小型汽車置放架,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:
  • 一)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。如裝置於車輛後側,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;如裝置於車頂,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。
  • 二)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,不得突出車身兩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