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重申嚴禁各校教師在校外從事補習等違法兼職乙案,詳如說明,請 查照。 說明: 一、依據本府政風處 103 年 1 月 10 日府密政查字第 1030000040 號函辦理。 二、有關民眾檢舉學校仍有教師在校外從事補習教育,請各校務必督導學校教師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、違法兼職或借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,以免觸法。